如何提高服裝檢驗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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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296.4—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以下簡稱《使用說明》)於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該標準的實施在幫助消費者選購服裝、規範生產者生產行為、指導銷售商進貨把關方麵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尤其對質監部門判定產品質量合格與否方麵提供了重要依據。
服裝的“使用說明”一般采用吊牌和耐久性標簽兩種形式,主要描述服裝的基本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這些信息主要包括: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產品名稱、產品的號型或規格、纖維成分及含量、維護方法、執行的產品標準、安全類別、使用和貯藏注意事項。《使用說明》中同時規定了“當采用多種形式時,應保證其內容的一致性” 。
執法檢查重點看產品與“使用說明”一致性
執法人員在檢查服裝產品時,首先要看使用說明的標注內容是否全麵,如果標注不全或者無任何標注都可判定為使用說明不符合要求。其次要看產品的纖維成分及含量、安全類別、執行標準是否標注。最後要看耐久性標簽上的產品號型或規格、纖維成分及含量、維護方法三項內容是否與吊牌一致。當執法人員在檢查服裝時,如果出現使用說明無內容、內容不全、內容不一致三種情況,不適宜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查,應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如果專項監督抽查隻針對服裝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當產品的安全類別標注清楚且一致的情況下,則可以按照GB 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抽樣檢驗。
委托業務受理重點在於客戶的合同評審
業務員在接待客戶的委托業務時,應充分了解客戶的需求,詳細查看服裝的使用說明內容,當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對檢驗結果的判定造成影響時,應對客戶說明原因,在征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幫助客戶對錯誤的標注內容進行現場更改,並在檢驗委托協議書中相應欄目填寫規範內容,業務員和客戶對樣品信息、檢驗項目、檢驗費用等進行溝通,確認無誤後雙方簽字;如果客戶拒絕更改,業務員有權拒絕接收委托業務。
檢驗工作重點在標注內容的符合性檢查
當檢驗樣品送達檢驗室後,檢驗人員應按照《使用說明》的要求逐條逐項進行檢查,尤其對產品的號型或規格、纖維成分及含量、維護方法、產品標準4個項目進行重點檢查。
型號和規格
在《使用說明》中規定:服裝類產品宜按照GB/T 1335或GB/T 6411表示服裝號型的方式表明產品的適穿範圍,針織類服裝也可標明產品長度或產品圍度等。成人服裝要求上下裝分別標明號型,號與型之間用斜線分開,後接體型分類代號。正確標識:170/88A 、170/84B、 160/63Y;錯誤標識:170-88A 、170×88A、A170/88。考慮到消費者的習慣與方便選購,現階段服裝成品上除標有號型標識外,仍可附加規格或S、M、L等代號,但號型標誌必須要有。兒童服裝要求上下裝分別標明號型,號與型之間用斜線分開。兒童服裝無體型分類代號。正確標識:150/68、135/52;錯誤標識:150-68。在實際工作中也會遇到嬰兒連體衣,號型標識為52/40/52/41或52/40/41,這表示身高52厘米的嬰兒上裝胸圍40厘米、下裝腰圍41厘米。
纖維成分和含量
《紡織品 纖維含量的標識》GB/T 29862—2013中規定了紡織產品含量的標簽要求、標注原則、表示方法、允差以及標識符合性的判定。纖維名稱應使用規範名稱,如:棉、桑蠶絲、粘纖、聚酯纖維、白鴨絨等;有簡稱的亦可采用簡稱,如聚酯纖維的簡稱滌綸;對沒有規範名稱的纖維,可以標注為“新型××纖維”“其他特種動物毛 ”“植物材料”“禽鳥羽毛”“纖維素材料”等。常見的“南韓絲”“珊瑚絨”“天絲”等都不是規範的纖維名稱,是不符合標識要求的。
僅有一種纖維組分的產品,可以標注為100%棉、純棉、全棉、棉100%。含兩種以上纖維組分的產品,應在纖維名稱的前麵或後麵列出該纖維含量的百分比,如60%棉40%滌綸、棉50%粘纖45%氨綸5%。帶有裏料的產品應分別標明麵料和裏料的纖維名稱及其含量,如果麵料和裏料采用同一種織物可合並標注。如:麵料100%棉 裏料100%滌綸。含有填充物的產品應分別標明麵料、裏料和填充物的纖維名稱及其含量。如:麵/裏料:65%棉35%滌綸 填充物:100%滌綸。由兩種及以上織物拚接構成的產品應分別標明每種織物的纖維名稱及其含量。如:身:100%棉 袖:100%聚酯纖維,或紅色:100%山羊絨 黑色:100%羊毛。有兩層及以上材料構成的多層產品,可以分別標明各層的纖維含量;也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標明每一種纖維含量。
在檢驗工作中,纖維成分及含量的標識應重點檢查耐久性標簽的有無;帶有裏料、填充物、拚接以及多層複合產品是否正確標明各種纖維名稱及其含量;同件產品的不同形式標簽上纖維含量的一致性、纖維名稱的規範性;產品實際纖維含量與標識含量是否超出規定允差範圍。
維護方法
在《使用說明》中規定:產品應按GB/T 8685規定的圖形符號表述維護方法、可增加對圖形符號相對應的說明性文字。當圖形符號滿足不了需要時,可用文字予以說明。在檢驗工作中,我們首先要檢查圖形符號是否齊全,並且是標準規定的正確圖形符號;其次要檢查排列順序是否按照洗滌、漂白、幹燥、熨燙、專業維護的順序正確排列;當有文字解釋等說明性內容時,文字解釋是否與圖形符號表達的意思一致;標識符號之間的信息是否有矛盾等。如:產品符號標注為懸掛晾幹,但文字說明為不可水洗,兩者之間就有矛盾。
產品標準
在《使用說明》中規定:產品應標明所執行的國家、行業、地方或企業的產品標準編號。產品標準的正確標注形式為標準代號+順序號+年號,如GB 18401—2010,紡織產品以國家標準和紡織行業標準居多,標準代號為GB或FZ。
在檢驗工作中,我們要重點檢查是否使用過期或作廢的標準;標準號寫錯或印刷不完整,如漏掉/T、年代號、順序號多寫或少寫數字;產品類型、材質、功能與標準名稱不對應,如某件牛仔產品應標注為FZ/T 81006—2017(《牛仔服裝》),而不宜標注為FZ/T 81007—2012(《單、夾服裝》),當同一件產品可選用多個標準時,可優先選擇級別更高的標準。